[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61次
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
(2)《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97、商標印制單位未按要求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警告
法律依據:
(1)《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九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2)《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98、未按要求存檔備查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2)《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活動的監管
99、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廣告費用、停止其廣告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0、發布廣告有下列情形的: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的;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的;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的;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的;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處罰種類:沒收廣告費用、罰款、停止其廣告業務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1、廣告商品或服務標識不清楚或未標明贈送禮品品種和數量的
處罰種類:沒收廣告費用、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02、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不真實、準確或未表明出處的
處罰種類:沒收廣告費用、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條:“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03、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按規定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廣告費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04、廣告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廣告費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05、廣告沒有可識別性或沒有廣告標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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