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70次
法律依據:
(1)《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8、集體商標注冊人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9、證明商標注冊人不辦理相關使用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90、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殊標志監管
91、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的: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的;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簽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的;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志,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登記:(一)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的;(二)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簽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的;(三)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的。”
92、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其特殊標志或者將其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有給特殊標志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其他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侵權商品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二)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其特殊標志或者將其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三)有給特殊標志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其他行為的。”
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保護
93、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4、經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使用時未標明許可備案號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經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應當在使用時標明許可備案號。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印制單位監管
95、商標印制單位違反規定承印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警告
法律依據:
(1)《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2)《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96、商標印制單位未按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和存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八條:“商標印制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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