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82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8、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三)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四)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169、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種子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止經營、所得
法律依據:
170、違反規定銷售種畜禽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非法人經營單位年度檢驗監管
171、非法人經營單位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72、非法人經營單位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監管
173、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74、未按規定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印刷業監管
175、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物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罰款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76、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77、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逾期不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處罰種類: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出版業監管
178、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79、出版單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逾期不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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