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68次
(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7、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轉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8、企業使用的企業名稱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不相同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和(五)項:“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監管
39、獨資企業提供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記時,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40、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41、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個人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2、獨資企業偽造營業執照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偽造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3、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處罰種類: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吊銷營業執照。”
44、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經營活動、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45、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46、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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