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73次
(一)行政許可(共14項)
1、企業核準登記(含私營企業登記)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九十三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第一款:“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六)住所使用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7)《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依據: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核準登記
法律依據:
《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報告經批準機關批準后,須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外國企業及其他外國經濟組織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派駐常駐代表的,亦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華僑、港澳同胞經營的公司、企業申請在國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參照本辦法辦理登記,領取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第十九條:“在國外的中外合資企業,經批準在國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也參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4、外國(地區)企業在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登記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37項
審批部門: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管理局
(2)《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廣告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2)《廣告管理條例》第六條:“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6、煙草廣告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38項:審批部門:工商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
7、印刷品(含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39項:審批部門:工商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
8、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2項:審批部門: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9、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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