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976次
法律依據: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26、非公司企業法人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六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7、非公司企業法人擅自復印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七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28、非公司企業法人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八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9、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十一項:“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0、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名稱監管
31、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32、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33、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4、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5、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6、使用的名稱與登記注冊的名稱不相同或簡化后未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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