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60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1項:審批部門: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0、戶外廣告登記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3項:審批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1、商品交易市場名稱核準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0項:審批部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3、企業登記年檢
法律依據: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2)《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14、個體工商戶驗照
法律依據:
(1)《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驗照手續。”
(2)《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每年3月底以前對核準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進行驗照。
在異地經營一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驗照。”
15、食品流通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行政處罰[共260項]
公司及分公司監管
1、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4)《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2、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后,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3、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4、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公司清算期間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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