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66次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6、公司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7、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8、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
處罰種類:取締、罰款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9、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處罰種類: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0、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11、外國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或者關閉、罰款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2、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處罰種類: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13、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4、公司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總共33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