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67次
* 打擊傳銷及直銷監管
* 報廢汽車回收監管
* 煙草專賣監管
* 經濟合同監管
* 商品交易市場監管
* 民族、宗教信仰權益保護
* 封建迷信殯葬用品、殯葬設備監管
* 文物保護
* 其他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裁決
(六)行政確認
(七)行政調解
內容:
行政執法依據梳理
一、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執法主體類別及其法律依據
單位名稱:工商行政管理局
執法主體類別:法定行政執法機關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六)住所使用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11、《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14、《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六條:“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者籌備者對其使用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特殊標志,需要保護的,應當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五條:“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志,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登記。”
15、《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17、《廣告管理條例》第五條:“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 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19、《禁止傳銷條例》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20、《直銷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22、《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4、《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執法依據目錄
(一)專門法律、法規、規章目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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