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75次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三)行政強制[共16項]
1、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進行查處時,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產品質量監管中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3、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暫停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4、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5、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法律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6、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臨時扣留的措施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7、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件時,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據: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8、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法律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9、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時,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10、查封或者扣押有證據證明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1、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據: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12、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13、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予以查封、取締
法律依據: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14、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15、對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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