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5878次
212、違法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反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以處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行政處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決定。”
打擊傳銷及直銷監管
213、組織策劃傳銷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14、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215、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6、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217、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對直銷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218、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219、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20、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規定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責令直銷企業撤銷直銷培訓員資格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21、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報廢汽車回收監管
222、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223、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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